索 引 号: | 555506312/2024-11412 | 信息分类: | 劳动、人事 / 解读材料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4-02-08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公布南京市2024年就业见习服务机构目录的通知》政策解读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文件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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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根据《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宁人社规〔2023〕4号)等文件要求,经企业自主申报、区人社部门初审、市人社部门综合评审,并结合2023年就业见习服务机构履约评估结果,市人社部门汇总发布了南京市2024年就业见习服务机构目录。
二、就业见习对象和期限
(一)就业见习对象
就业见习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离毕业时间不足六个月且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
2.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通过教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大学生);
3.16-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
(二)就业见习期限
就业见习期限原则上为3个月。16-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可适当放宽,就业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三、报名渠道
个人可登录“江苏智慧人社”app,pg电子模拟器网站入口首页定位“南京市”,点击主题服务-就业见习-个人就业见习岗位申请进行见习报名。
企业可登录省人社网办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网站pg电子模拟器网站入口首页定位为“南京市”,点击单位办事-就业创业-就业见习,进行见习机构申报、学员招收等操作。
四、补贴标准
就业见习补贴由就业见习人员生活费补贴、就业见习人身意外伤害团体险、就业见习跟踪服务补贴、就业见习带教补贴以及就业见习留用奖励构成。符合条件的就业见习人员可享受一次就业见习补贴。
1.就业见习人员生活费补贴。按当年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80%的比例支付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生活费补贴。
2.就业见习人身意外伤害团体险。就业见习期间,由人社部门统一为就业见习人员办理意外伤害团体险,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3.就业见习跟踪服务补贴。按实际就业见习人数和就业见习时间,就业见习人员满意度评价在80分以上,给予就业见习基地或就业见习服务机构跟踪服务补贴,标准为150元/人/月。
4.就业见习带教补贴。按实际就业见习人数和就业见习时间,就业见习人员满意度评价在80分以上,给予就业见习单位(基地)带教补贴,标准为150元/人/月。
5.就业见习留用奖励。为稳促就业,鼓励就业见习单位(基地)积极留用就业见习人员,就业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且与就业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就业见习单位(基地)1500元/人的留用奖励,见习留用奖励与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
文件链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南京市2024年就业见习服务机构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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