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555506312/2024-84495 | 信息分类: | 劳动、人事 / 部门文件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4-10-30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范围的通知 | ||
文 号: | 宁人社规〔2024〕1号 | 关 键 词: | 部门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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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人社规〔2024〕1号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方便当事人就地就近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提升仲裁处置效能,结合全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等规定,现对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下案件:
(一)中央、部队、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驻宁机构及其下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等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其下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上级指定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
(四)在本市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上述第(一)(二)项的用人单位在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江北新区和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各区(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域内的以下案件:
(一)各区(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除市级管辖范围外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由市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
三、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宁人社〔2013〕117号)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宁人社规〔2024〕1号
文件解读链接:《关于明确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范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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